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3-11-02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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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依法登记设立。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登记设立且规范运行1年以上,法人资格明确,有独立银行账户,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齐全,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 02

    组织制度健全。制定了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 03

    财务管理规范。账务公开透明,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规编制年度业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自觉接受合作社监事会监督。

  • 04

    服务社员周全。合作社现有成员达到30户以上,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80%以上。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及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50%。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 05

    社会声誉良好。合作社成员遵守社会公德,依法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 06

    产业优势明显。所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森林培育、林下经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旅游、林产品加工等林业经营活动,具有辐射示范作用。从事经济林产品种植与采集、花卉及其它观赏植物种植等经营的,有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的“三品”认证或主要产品注册商标创建。

  • 07

    经营规模较大。成员出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经营用材林(竹林)1000亩以上,或油茶500亩以上,或苗木、花卉、林下中药材等其他经营20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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