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森林火灾是一种发生频率高、突发性强、危害性大、预防和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一旦发展蔓延为重大灾害,将对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系统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为确保林业部门监管履责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出台了《福建省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目标任务
制定《规定》的目标任务是:解决《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相关经营单位履行森林防火主体责任,需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具体内容。规范林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建立隐患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全力推动排查整治走深走实。
三、起草过程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2025年5月份以来,省林业局先后公开征求了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局内部有关处室局站和省发改委、应急管理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工信厅、交通运输厅、民政厅等省直单位,以及福建铁塔、国网电力等有关企业意见,同时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征集公众意见,综合相关意见建议,并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福建省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规定(送审稿)》,11月1日经过局政法处合法性审查,12月3日通过省发改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12月24日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研究通过送审稿,12月30日以局名义印发实施该《规定》。
四、范围期限
《规定》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内林地上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期限为五年。
五、主要内容
《规定》共15条和1个附件,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
一是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的目的。第1条。为了落实林业系统森林防火责任,提升部门履职能力,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
二是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第2条。适用于林地上潜在的能够引发森林火灾或影响火灾预防和扑救的不安全因素。森林防火区内林地外的火灾隐患排查,则由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其他规定执行。
三是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第3条。明确了承担森林火灾隐患排查责任和义务的各类经营单位、集体或个人为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重点包括:点状、线状、面状的3类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
四是森林火灾隐患的判定标准。第5-12条,该部分是文件的核心部分,从森林防火责任落实、火源管理、防范措施、队伍建设、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宣传教育及其他等八个方面内容,明确每个方面的具体隐患情形。责任落实(第5条):如未建立责任制、未制定应急方案等。火源管理(第6条):如火源管控不到位、违规野外用火等。防范措施(第7条):如未清除可燃物、未开设防火隔离带、未同步配套森林防灭火设施等。队伍建设(第8条):如未建立巡线或扑救队伍、未开展培训演练等。应急处置(第9条):如未及时报告火情、未靠前驻防、未及时开展早期处置等。设施设备(第10条):如物资装备不足、储备库建设不达标等。宣传教育(第11条):如未设置警示标志、未进行防火宣传等。其他方面(第12条):如未配套建设防火设施、未恢复火烧迹地植被等。
五是隐患排查整治闭环管理流程。第13条、第14条和附件。森林火灾隐患从被发现→通知→整改→复查→销号的全过程闭环管理机制。规定检查发现隐患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需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列出参考格式),明确责任、时限和目标。以县级为单位,对重要区域和目标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和责任清单,实现精细化管理,实行挂账销号、闭环管理。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林业局防灾处 郑裕永 0591-8860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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