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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林场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24-09-02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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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有关直属单位,各省属国有林场:

为保护国有森林资源,规范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结合我省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工作实际,我局组织起草制定了《福建省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2024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科学培育、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内部决策管理和外部支持保障机制。国有林场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森林分类经营。

经营期内,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或专项业务需要等因素影响,森林经营方案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可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对经营目标、森林分类区划或森林经营类型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国有林场负责经营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对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和经营区稳定的行为,国有林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涉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维护经营区稳定的林业行政执法、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由市级(指设区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林业主管部门纳入县(市、区)林长制督查考核内容。省林业局可以通过林长制督查考核、约谈通报等方式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的考核监督。

第四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数据变更按照下列分工审核同意后,由国有林场及时报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档案数据变更手续。

(一)除林木采伐和造林成林外发生的森林起源因子变更及生态公益林因子变更,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林场中心)审核。

(二)除林木采伐和造林成林外发生的地类、经营类型、龄级、龄组、林种等因子变更及坡度、权属、土地管理类型等因子变更,由国有林场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其他因子的变更,由国有林场自行管理。

第五条  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应按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监管制度。

第六条 国有林场伐区调查设计可以由本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林业规划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负责。由调查机构开展伐区调查设计的,国有林场应指派至少两名本单位技术人员,配合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国有林场应加强伐区调查设计管理,对调查机构负责的伐区调查设计成果组织核查,确保伐区调查设计质量。伐区调查设计成果的适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次年12月31日。

第七条 国有林场采取在公开平台进行木材或活立木销售的,应符合相关规定。皆伐伐区木材采用定产定销方式进行的,其伐区设计方法原则上应采用全林分每木检尺法。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细化伐区设计、木材采伐与销售交易管理规定,加强对国有林场伐区设计、木材采伐与销售交易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用地单位在办理用林手续前,应当事先与国有林场协商一致。国有林场应在征得省林场中心同意后,与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未按时支付补偿费并依法办理用林手续的,国有林场不得将林地交付使用,不得为项目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第九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严格实行“占补平衡、先补后占”制度,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林场林地储备库。林地储备库应为商品林,具备一定经营规模(500亩以上)或者与国有林场经营区相邻,林地林木权属清晰、无纠纷。补入储备库的林地使用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0年。

第十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与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租地造林、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模式开展森林资源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购买森林资源应当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局审批。

拟购买的森林资源应当有利于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具备一定经营规模(500亩以上)或与国有林场经营区相邻,林地林木权属清晰、无纠纷。

第十三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拟购买的森林资源组织现场核查,对国有林场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1)进行实质性审核,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权属、资源档案管理,对购买的森林资源资产及时办理森林资源权属档案变更手续。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资源权属、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可以对外有偿出租使用森林资源(以下简称有偿使用),用于开展森林经营、林下经济、种苗花卉、森林旅游和自然教育等活动。对有偿使用面积1500亩(含)以下且年招租底价30万元以下的,国有林场应当提交材料(详见附件2)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报省林业局备案;面积1500亩以上或年招租底价30万元以上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林场上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林业局审批。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细化有偿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对国有林场有偿使用的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有偿使用者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行森林资源保护责任,配合开展森林经营管护活动,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使用森林资源,未经国有林场同意不得擅自流转,不得开展对森林、林木正常生长构成严重影响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有偿使用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期满的,国有林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森林资源。同一项目继续开展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按照本规定另行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收到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购买、有偿使用森林资源的批复文件后,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委托交易、签订合同、合同备案等手续。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购买、有偿使用森林资源应通过公开平台进行交易,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评估,交易双方共同选择符合规定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购买森林资源材料清单

1. 购买森林资源申请材料文件;

2. 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含资源实物量和价值量)和投资收益测算报告;

3. 森林资源评估报告;

4. 森林资源产权证明(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权属变更证明等);

5. 流转意向合同(意向协议、拍卖约定或意向书等);

6. 资金来源说明;

7. 购买森林资源事项公示(含资源情况、山场位置、评估结果等);

8. 场务会纪要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2

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材料清单

1. 有偿使用申请文件(含区域、面积、项目、期限、使用方式等内容);

2. 森林资源产权证明(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权属变更证明等);

3. 森林资源评估报告;

4. 有偿使用意向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明确有偿使用范围、方式、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损失补偿等内容,并对森林资源使用的禁止事项和生态保护、灾害防控、安全管理等责任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5. 森林资源区位图(含森林公园、其他保护地、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叠加图);

6. 投资收益测算报告;

7. 森林资源有偿使用事项公示;

8. 场务会纪要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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