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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全民义务植树成果登记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失效)

来源:福建省林业厅 发布时间:2012-01-0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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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全民义务植树成果登记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失效)

闽绿委〔201113

 

各设区市绿化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机关绿化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全国绿化委员会和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有关规定,为大力推进我省“四绿”工程和非规划林地造林,切实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和考核制度,请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每年义务植树成果登记、统计、检查和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尽责形式

义务植树是适龄公民的法定义务。凡男年满1160岁,女年满11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根据我省实际,义务植树尽责形式主要有两大类:

(一)直接参加植树绿化:包括义务参加林地造林、非规划林地造林(含城市绿化、村镇绿化、通道绿化,以及基本农田外的抛荒地、旱地、坡耕地等植树造林)、面积<1亩的零星“四旁”植树和非乔木类绿化。

(二)间接参加植树绿化:包括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物资捐赠、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含门前“三包”)、古树名木保护、绿化宣传、技术指导,以及采种、育苗、整地、抚育、治虫、防火等指定的绿化义务劳动。

二、登记统计

(一)义务植树实行属地化管理。在省、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二)义务植树成果登记。从2012年起,启用新的《福建省全民义务植树登记卡》(见附件1),由各地按照样式自行印制。各乡镇(街道)要以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将辖区内适龄公民总人数、实际参加义务植树人数、参加义务植树的方式和绿化成果等,逐单位(或逐个人)如实登记、建卡、造册,并及时录入计算机,与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三)义务植树成果统计。从2012年起,建立新的《福建省全民义务植树进度表》(见附件2)月报制度。按照“直接参加植树绿化”和“间接参加植树绿化”两大类进行统计汇总,县(市、区)绿化办于每月25日前将《进度表》上报设区市绿化办;设区市绿化办和平潭绿化办于每月28日前将《进度表》上报省绿化办。其中,3月份实行《进度表》周报制度,设区市绿化办于每周五上午1100前,将《进度表》上报省绿化办。

三、折算标准

为统一统计口径,义务植树成果请按照以下折算标准(暂行)进行统计。

(一)直接参加植树绿化

1.种植乔木:种1株乔木折算义务植树1株,人数按实际参加计算。①零星种植胸径5厘米以上的大苗,其造林面积按每亩35株折算;②零星种植胸径5厘米以下的苗木,其造林面积按每亩100株折算。

2.种植非乔木类植物:①种植灌木(或藤本植物)2株,折算植树1株;②种植绿篱3米,折算植树1株;③铺植草坪(或地被植物)3平方米,折算植树1株;④栽植草本花卉5株,折算植树1株。以上绿化均不折算造林面积,人数按实际参加计算。

(二)间接参加植树绿化

3.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单位或者适龄公民按照当地标准缴纳绿化费的,折算每人植树3株,人数按实际缴纳人数计算。

4.物资捐赠:单位或者适龄公民捐赠用于绿化造林的物资(如苗木、化肥、铁铲等),折合人均出资60元的,折算每人植树3株,人数按捐赠单位应履行植树义务人数或实际人数计算。

5.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含门前绿化“三包”):①认养乔木3株,折算植树1株;②认养林地30平方米,折算植树1株;③认养城镇绿地6平方米,折算植树1株;④认建屋顶绿化2平方米,折算植树1株。单位或者适龄公民出资认养上述项目,人均出资60元的,折算每人植树3株,人数按单位应履行植树义务人数或实际人数计算。

6.古树名木保护:认养古树名木1株,折算植树10株;单位或者适龄公民出资认养保护,人均出资60元的,折算每人植树1株,人数按单位应履行植树义务人数或实际人数计算。

7.绿化宣传、技术指导:参加与造林绿化、森林“三防”、生物多样性与湿地保护以及森林生态文化相关的宣传、咨询、培训等活动,每投入1个工作日折算植树3株,人数按实际参加计算。单位出资宣传,宣传费用折合人均出资60元的,折算每人植树3株,人数按单位应履行植树义务人数计算。

8.绿化投工投劳:包括采种、育苗、整地、挖穴、浇水、施肥、抚育、治虫、绿地卫生保洁、修建林间道路、防火隔离带等指定的绿化义务劳动,每投入1个工作日折算植树3株,人数按实际参加计算。

四、检查验收

各市、县(区)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定期对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义务植树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义务植树登记卡》。各设区市绿化办和平潭绿化办于年底前完成汇总,将本地区义务植树检查验收情况上报省绿化办。对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18周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按规定收缴绿化费。

2012年非规划林地造林和零星“四旁”植树成果验收将与义务植树检查验收相结合,以《义务植树登记卡》为依据之一,考核各地“四绿”工程建设和非规划林地造林成果。

附件:1. 福建省全民义务植树登记卡(样式)

2. 福建省全民义务植树进度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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