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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J00126-0800-2025-00041
  • 文号: 闽林函〔2025〕8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5-04-30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5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资源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5-05-06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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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盛彪代表:

  《关于解决高山冷凉花卉产业发展用地问题的建议》(第1051号)由我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高山冷凉花卉产业是屏南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产业,您实地调研、研究政策,提出的政策建议对破解花卉产业用地难题很有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将在工作中吸纳并向上争取完善相关政策,努力做好花卉产业用地要素保障工作。

  一、关于花卉产业使用耕地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等文件规定,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不得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如需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含花卉设施建设用地)的,应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您提出的将花卉产业发展用地列入可使用一般耕地范围,并以就近复耕方式实现“占补平衡”的建议,符合耕地用途管制相关规定。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改革完善后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指导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快花卉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合理规划和有效保障设施花卉建设用地,支持花卉产业通过科技创新与集约用地等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花卉与粮食作物轮作、间作、套种等种植模式,实现保粮与增收双赢。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沟通,反映您提出的“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含花卉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情况下,视为未改变耕地性质,无需进行‘占补平衡’”的建议,争取政策支持。

  二、关于花卉产业使用林地问题

  “十四五”期间,我局进一步加大了对屏南县花卉苗木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累计安排省级财政花卉项目资金1636万元,补助新建花卉温室大棚9.5万m2,花卉生产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提升,有力示范带动了文心兰、多肉植物等特色花卉产业发展。我局支持在林地上发展花卉产业,对符合用林条件的,在用林指标上予以充分保障,提供规范优质高效审批服务。一是委托下放审批权限。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除了涉及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及以上各类自然公园(含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省属国有林场,基干林带以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公益林面积1公顷以下的审核权限委托下放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进一步扩大了市、县级林地审核权限,减少审批层级。二是优化审批流程。制定林地审核流程“一张图”,实行省市并联审查,通过“数据最多采一次”、“无证明省份”建设、“免证办”服务等,进一步简化内部审查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主动靠前服务。根据项目情况派出服务“小分队”深入基层一线面对面服务指导,为项目建设出谋划策,有针对性地解决项目推进涉林难点、堵点问题,指导项目业主规范、快捷申报使用林地手续。

  根据《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及国家林草局相关规定,目前未将花卉产业设施纳入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范畴。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国家林草局反映您的建议,争取政策支持。

  三、关于花卉产业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我们支持通过租赁、转让、入股等多种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集中土地解决花卉产业用地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引导推动加快“国有场圃+花卉”融合发展,鼓励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利用自身土地资源和管理经验与花企花农合作联营,共同建设花卉生产基地等,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推动花卉产业做大做强。

  感谢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智桢  王宜美

  联 系 人:陈冀楠(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0591-86295046

  福建省林业局     

  202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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