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
闽林〔2021〕1号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为引导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森林法》规定的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达到的质量要求。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质量和工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应以恢复林地土壤,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为主要目标。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地面有硬化、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

  (一)不同类型损毁林地地面清理要求

  1.地面建有构筑物的,应清除构筑物及地基硬化层,地面硬化的施工场地或道路应清除地表硬化层。

  2.压实的碎石道路、施工场地,应挖掘压实的碎石垫层,并清理地表的大石块。

  3.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损毁的林地,可利用废弃的废石、矿渣、或建筑垃圾等填埋塌陷的坑穴,并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石块、杂物。

  4.堆集废弃的废石、矿渣的,应平整、填埋堆集的废石、矿渣等,对于有污染的废石、矿渣,应按有关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填埋或移除,以免造成土壤和水源污染。

  5.生活垃圾与污染物堆集场,应移除或根据有关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规范和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填埋和防护,并做好边坡的围挡,防止滑坡。

  6.挖塘养殖毁坏林地的应拆除养殖围栏并将挖的塘填平。

  7.其他毁坏林地,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确定相应工序。

  (二)边坡、坡面平整要求

  1.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集排水处理,可在坡面上部设置截排水沟、坡面下部设置排水沟。

  2.陡坡坡面可根据实际需要,沿等高线修建若干阶梯平台,或进行表面固土、水平拦挡等固土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3.清除坡面所有浮石和其他杂物,压实坡面土壤。陡坡坡面的局部小凹坑和孔洞,应采用生态袋、植生袋等装土填土锚固压实或直接填土压实,确保坡面平整。

  (三)恢复林地土壤的要求

  在完成本条第一、二项的基础上,自然沉实土壤覆土厚度不低于40cm。若地下为岩石层的,覆土厚度应不低于80cm。

  坡面固土具体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执行。

  三、恢复植被的质量和工序要求

  恢复植被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原则上以不低于原有植被质量恢复为主要目标。

  (一)整地

  1.在造林前应当进行整地,其中裸露陡坡可边整地挖穴、边种植,以免造成水土流失。

  2.采用块状整地或带状整地,一般地块采用块状整地,裸露陡坡可采用水平阶梯带状整地方式,带宽80-100cm。

  3.挖大穴造林,穴规格不低于50×40×30cm,其中陡坡林地或裸露陡坡穴规格可采用40×30×20cm,相邻穴之间呈品字型或正三角形配置方式沿等高线排列。

  (二)造林

  1.采用植苗方式种植,种植技术参照《造林技术规程》(DB/T 84-2020)中的规定执行。

  2.造林时间一般在春季进行,宜选择雨天或阴雨天进行种植,各树种造林密度参照《造林技术规程》(DB/T 84-2020)附录D执行。

  3.采用良种壮苗,优先选用2年生及以上的全冠容器苗进行种植,树种选择做到适地适树,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进行种植,鼓励营造阔叶林、混交林。

  4.未成林抚育、管护,每年进行块状锄草、扩穴两次,扩穴规格不低于60×60cm,视情况采取修枝、割灌、施肥、浇水等营林措施,造林当年或第二年应对林地内死亡的林木进行补植。造林后,应对造林地进行封禁管护,防止人、畜破坏。

  5.裸露坡面植被恢复具体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执行。

  (三)质量

  造林面积不小于需要植被恢复的林地面积。造林成活率85%以上,林木分布均匀,无林中空地;三年后,林木保存率80%以上,郁闭度0.2以上,且分布均匀。

  四、未破坏林地补种树木质量和工序要求

  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原则上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损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原地补种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或原树种,异地补种的也可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

  (一)林地清理

  全面劈除林地内杂草及藤本,将砍除的剩余物沿等高线水平堆放成带,平铺于种植带间。

  (二)整地造林

  同本意见第三点恢复植被的质量和工序要求中的第一、二项。

  (三)质量

  造林成活率85%以上,无林中空地;三年后,林木保存率80%以上,郁闭度0.2以上,且分布均匀。

  五、费用测算

  (一)成本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及补种树木的费用按照当地实际合理成本和费用测算。

  1.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测算要素包括:按照本办法第二大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质量和工序要求所需费用(含设计费,下同)。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林地地面清理费用和边坡、坡面平整费用以及恢复林地土壤费用。

  2.恢复植被费用测算要素包括:按照本办法第三大点恢复植被的质量和工序要求所需费用。即整地、造林费用,以及抚育管护费用。

  3.补种树木费用测算要素包括:按照本办法第四大点补种树木质量和工序要求所需费用,即林地清理、整地、造林费用,以及抚育管护费用。

  上述人工费以本县(区、市)当年行业平均用工价为标准进行计算,物质材料费以本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或政府指导价为标准进行计算,设计费用和管护费用按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计算。

  (二)参考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也可以参考我省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恢复植被或补种树木的费用标准,也可以参考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但按该种测算的费用明显偏离恢复生产条件、恢复植被及补种树木实际成本的,应按成本法测算。

  (三)代履行费: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费用,除包括本条成本法或参考法测算的费用外,还可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在本意见的基础上,涉及具体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二)本指导意见中所列的《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和《造林技术规程》,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其他林业法规规章涉及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达到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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