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6-0330-2025-00055
- 文号: 闽林文〔2025〕5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5-07-01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动物放生活动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民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
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动物放生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25〕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林业、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和民宗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强化面上摸排、信息共享、工作会商和执法协作,形成指导监管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动物放生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森林生态系统区域放生活动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生态系统区域放生活动的监督管理;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水生动物以及渔业水域放生活动的监督管理;民宗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宗教场所以及宗教活动、信教群众组织的动物放生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全面摸排,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林业、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和民宗部门,应于2025年7月底前组织对辖区内放生动物情况开展摸底调查,评估潜在风险,及时消除隐患,并根据摸底调查掌握情况,加强工作会商,研究制定放生地、放生活动的管理制度,规范放生动物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落实监管责任单位(人),避免违法违规和不科学、不合理的放生活动破坏生态环境、威胁人畜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民宗部门要指导宗教界在开展动物放生活动前,根据放生动物类别和区域,主动向当地对应的林业、农业农村、海洋渔业部门报告放生动物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秉持随缘护生、依法放生、科学放生理念,不刻意追求放生的数量、次数等,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三、堵疏结合,引导规范放生
各级林业、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和民宗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和执法协作,科学引导规范动物放生活动,放生的陆生野生动物原则上应来源于执法没收、收容救护单位;水生动物原则上应来源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严禁从网络平台、农贸市场、花鸟市场或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放生动物;禁止放生外来物种、杂交种、病残个体以及在居民生活区,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源涵养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濒危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及法律法规禁止放生的其他区域开展放生活动。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升公众依法科学放生动物意识,鼓励和支持结合救护受伤、受困、罚没野生动物及增殖放流、野外放归等工作,依法、科学开展放生活动。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2025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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