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6-0330-2023-00068
- 文号: 闽林文〔2023〕4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3-05-23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和森林康养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和森林康养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民政局、卫健委(局)、总工会、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林文〔2020〕18号)精神,持续推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现就做好2023年度省级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和森林康养基地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充分挖掘资源优势,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打造富有地方特色的森林康养产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健康生活的追求。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
各设区市要按照《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级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和森林康养基地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林文〔2020〕49号)要求,对照评定标准和评定细则,指导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城市、乡镇)开展省级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和森林康养基地申报工作,其中申报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的单位还应具备对外营业条件且正式开业一年以上,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已评定的森林康养基地列入本年度随机评估范围,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基地资格。
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随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评定时间
即日起至6月底为评定动员阶段,7月31日前为申报阶段,8—9月为材料审核及专家现场核查阶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民政、卫健、工会、医保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动员部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创建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及森林康养基地,带动当地森林康养产业发展。
(二)认真开展自评。各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在县(市、区)申报的基础上共同审核,指导申报主体对照《福建省森林养生城市评定标准细则(试行)》《福建省森林康养小镇评定标准细则(试行)》《福建省森林康养基地评定标准细则(试行)》开展自评。专家现场评定结果总分在70分(含)以上,才有资格获评2023年省级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和森林康养基地。各级林业、民政、卫健、工会、医保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申报主体对标对表,针对存在的差距进行优化提升,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提升基地康养服务水平。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设区市林业、民政、卫健、工会、医保等部门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联合行文,将申报文件及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光盘或U盘)汇总报送省林业局。
联系人:周敏,联系电话:0591-87879472。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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