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时间: 2019-08-30 10:46
    一、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 (闽政办〔2008〕114号)及《福建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处(室、局、站)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各处(室、局、站)负责人负责保密审查。
    四、保密审查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能公开。包括:
    (一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 )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 )未经本人同意、涉及其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 )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办公事项。
    六、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七、不同处(室、局、站)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处(室、局、站)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八、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并弃除密级标识后,再予公开。
    九、经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交厅保密委员会研究确定。
    十、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十一、各处(室、局、站)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保密委员会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处分。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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