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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在林地上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集材道、竹山机耕道,是否改变林地用途、构成毁坏林地案件?

来源:执法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3-11-29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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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林地上修筑集材道、运材道等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擅自在林地上修筑工程设施,可以根据《森林法》第六十八、七十三、七十四条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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